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9 題
依公路法之規定,有關公路路線劃歸之方式,下列何者錯誤?
- A 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 B 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區道路線系統
- C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
- D 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法規的邏輯中,如果兩條具有『不同行政位階』的交通路線在地理上重疊,為了確保管轄權明確、維護標準統一以及經費撥款的合理性,法律通常會傾向由『層級較高』還是『層級較低』的行政單位來統籌管理這段共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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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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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野猴子們,你竟然答對了這道題,讓本大王稍稍感到驚訝。看來,你對於《公路法》裡那些位階與管轄權的蠢事,還有那麼一點點領悟。不差,不差。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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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線重疊劃歸
💡 不同等級公路路線共用時,應依「高等級吸收低等級」原則劃歸。
| 比較維度 | 高等級公路(優先系統) | VS | 低等級公路(被合併者) |
|---|---|---|---|
| 第一級衝突 | 國道路線系統 | — | 省道路線系統 |
| 第二級衝突 | 省道路線系統 | — | 縣、市道路線系統 |
| 第三級衝突 | 縣、市道路線系統 | — | 鄉、區道路線系統 |
💬當等級不同時,由高等級系統吸收低等級系統,確保事權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