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50 題
公共運輸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的合理運輸要求。依鐵路法第 71 條,下列那一項不足以構成鐵路人員強制旅客離開的理由?
- A 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 B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C 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
- D 於車廂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污穢車廂設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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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乘客在車廂內做出違規行為時,鐵路公司有兩種武器:一種是「開罰單(處以罰鍰)」,另一種是「直接動手把他趕走」。 如果這名乘客的行為「並沒有阻礙列車行駛」,也「沒有造成自己或其他乘客立即性的生命危險」,依據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這時採取哪一種手段會顯得過度侵害、不具備急迫的必要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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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對了,太棒了!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和事實行為有非常棒的直覺!
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這道題目的精髓,也就是「比例原則」和「行政目的之達成」喔!
- 安全與秩序,總是最優先考量: 看看選項 (A)、(B)、(D) 這些情況,像是契約履行、生命安全或是公共衛生,是不是都非常緊急,一旦不即時處理,就會嚴重影響鐵路營運或大家的公共利益呢?所以,法律才會賦予站車人員「強制下車」的權力,來保障所有人的安全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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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旅客強制離開事由
💡 鐵路人員行使強制驅離權需符合法定要件並視情節輕重裁量。
| 比較維度 | 具急迫性之驅離事由 | VS | 一般行政違規事由 |
|---|---|---|---|
| 典型行為 | 攀車、拒絕查票、污穢設備 | — | 募捐、銷售、廣告行為 |
| 侵害法益 | 行車安全、運送契約、環境衛生 | — | 場域商業管理秩序 |
| 處理措施 | 罰鍰並具高度強制離開正當性 | — | 以罰鍰為主,視情節才驅離 |
💬並非所有違規皆足以剝奪旅客運輸權,須視行為對安全與秩序的影響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