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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6 題

公路法第 34 條,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營業汽車應依規定分類營運,下列營業汽車營運範圍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 B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 C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 D 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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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特許的邏輯下,『每天走固定路徑、停靠固定站點』的運輸服務,與『根據客戶需求前往不同地點載貨』的運輸服務,這兩者在法律管制的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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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這次完全掌握了法規的精髓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是《公路法》第 34 條中,關於汽車運輸業的分類定義。你答對了,表示你很清楚選項 (A) 的問題在哪裡!其實啊,就像我們平常搭公車和叫計程車的差別,法律也會根據「營運方式」來做細緻的分類喔。汽車貨運業就像貨運界的計程車,主要是運送貨物,路線比較彈性、沒有固定;但如果一間公司有「核定路線」,像公車一樣有「固定班次」和「起訖站」,專門運送物資,那它就是汽車路線貨運業喔!你成功看到了這個小小的關鍵差異,非常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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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運輸業分類
💡 依公路法第34條區分營業汽車之營運範圍(路線 vs 區域)。
比較維度 路線營運業 VS 區域營運業
營運範圍 固定路線、班次 核定區域(如全省)
代表客運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 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
代表貨運 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運業/貨櫃貨運
💬營運範圍是否「固定」是區分運輸業類別的首要法定特徵。
🧠 記憶技巧:客貨路線走固定,貨運區域隨意跑,租賃自駕沒司機。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汽車貨運業」(區域)與「汽車路線貨運業」(路線)的營運範圍定義。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自用與營業汽車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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