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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6 題

公路法第 34 條,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營業汽車應依規定分類營運,下列營業汽車營運範圍之描述何者錯誤?
  • A 汽車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 B 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 C 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 D 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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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特許的邏輯下,『每天走固定路徑、停靠固定站點』的運輸服務,與『根據客戶需求前往不同地點載貨』的運輸服務,這兩者在法律管制的名稱上,是否應該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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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營業汽車之分類營運規定,應選出描述錯誤的選項。根據公路法第34條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車應依規定分類營運。選項A的描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因為依據公路法第34條規定,「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而選項A所述「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實為同條規定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定義,選項A不僅混淆兩者,更錯誤加入小客貨兩用車等文字。其餘選項均符合公路法第34條的規定,依該條明定:「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因此選項B、C、D的描述皆為正確。

📝 汽車運輸業分類
💡 依公路法第34條區分營業汽車之營運範圍(路線 vs 區域)。
比較維度 路線營運業 VS 區域營運業
營運範圍 固定路線、班次 核定區域(如全省)
代表客運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 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
代表貨運 汽車路線貨運業 汽車貨運業/貨櫃貨運
💬營運範圍是否「固定」是區分運輸業類別的首要法定特徵。
🧠 記憶技巧:客貨路線走固定,貨運區域隨意跑,租賃自駕沒司機。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汽車貨運業」(區域)與「汽車路線貨運業」(路線)的營運範圍定義。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自用與營業汽車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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