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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依照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 B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 C 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 D 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無法取得原住民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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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賦予了一個孩子「原住民」的行政法身分,卻在公文書上讓他無法歸屬於任何一個具體的「族群」,那麼當他在申請針對特定民族的文化補助或參與部落祭儀時,行政機關該如何處理?這種『有名無實』的狀態,是否符合法律保障原住民權利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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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看來你還沒把我的課忘光。

  1. 觀念驗證: 這題,不過是基本中的基本,考驗你對《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裡「身分取得」與「民族別歸屬」那點微薄的連動性,到底有沒有點概念。行政法上,身分關係產生不就那幾招?除了你天生帶來的天然血緣,還有法律給你硬塞的法律擬制,像是收養。既然法律都大發慈悲讓你靠收養取得原住民身分了,難道你還指望它給你一個沒頭沒尾的身分?「身分」跟「民族別」這種不可分的原則,這麼粗淺的連結,還要我提醒你多少次?缺乏文化歸屬的身分,說白了就是個空殼,毫無行使權利的餘地。所以,(D)選項這種說法,簡直是把法律當兒戲,當然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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