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原住民族行政] 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第 40 題
有關「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我國憲法法庭 111 年 10 月 28 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意旨有違,應於幾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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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大法官判決現行法律違憲,但該議題涉及「大規模行政體系調整」與「跨部會法律配套」(例如:需釐清數萬人的身分及權利分配),而非僅是單一條文的存廢時,你認為憲法法庭通常會給予政府「極短的一年內」還是「較充裕的多年」時間來審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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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為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西拉雅族案)。憲法法庭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規範不足,未能保障平埔族群之原住民身分權,屬憲法不全遺漏。考量到族群身分認定涉及行政配套、資源分配及社會共識之凝聚,工程浩大,故大法官裁定給予立法機關 3 年 的修法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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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拉雅族身分案
💡 111年憲判17號判定原住民身分法違憲,限期3年修法。
🔗 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法律救濟流程
- 1 身分認定爭議 — 平埔族群爭取原住民身分法上地位
- 2 111憲判字17號 — 大法官認定相關限制違反平等權
- 3 三年修法期限 — 自判決日起3年內須修法或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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