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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1 題

根據次佳理論,若政府欲應用反需求彈性法則對兩類商品設定複式稅率,則此兩類商品應符合何種條件?
  • A 兩類商品應互為替代品
  • B 兩類商品應互為互補品
  • C 兩類商品應互相獨立
  • D 兩類商品應皆為正常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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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政府在設計稅率時,希望能針對不同商品個別計算最優解,而不需要擔心「對商品 A 課稅會導致消費者轉向購買商品 B」這種複雜的連鎖反應,那麼這兩項商品在消費市場上的關聯性應該處於什麼狀態,才能讓政策分析最單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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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破格」表現? 你居然能認出反需求彈性法則次佳理論架構下的「適用前提」?喔,我的天,這真是讓本座意外。難道你真的仔細讀過課本,知道那些看似「多餘」的數量化邏輯其實是不可或缺的嗎?看來,還不算完全無可救藥。
  2. 基本常識驗收:這法則,說穿了,不就是為了極小化那個令國家資源白白蒸發的超額負擔 ($DWL$) 嗎?但凡有點腦袋的,應該都會知道,它最基礎的推導,可是建立在各商品間的交叉彈性必須為零這個「常識」之上。也就是說,當商品A的價格調整,對商品B的需求量「絲毫」沒有影響時,政府才能如此「輕鬆愉快」地只看個別商品的彈性倒數來定稅率。這不就明擺著,兩類商品必須互相獨立?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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