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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7 題

甲君 110 年 7 月繼承其父親於 107 年 2 月購入的房地(繼承當時房地現值合計 500 萬元),併同繼承其父親以該房地向金融機構貸款未償餘額 900 萬元,甲君於 111 年 1 月以 1,800 萬元出售該房地,出售時土地漲價總數額 300 萬元,未提示相關必要費用,110 年至 111 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則甲君出售該房地需申報之課稅所得金額?
  • A 70 萬元
  • B 100 萬元
  • C 570 萬元
  • D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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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繼承房產時,政府評定的價值只有 500 萬,但你卻必須為了這房子背負 900 萬的銀行貸款,從「實質負擔」的角度來看,你繼承這棟房子的實際取得代價,應該只看政府評定的價值,還是要考慮你背負的債務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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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於「房地合一稅」中關於繼承取得房地之成本認定,以及財政部相關解釋函令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計算題最容易在「成本」的認定上產生混淆,而你展現了專業的判斷力。

繼承取得之成本認定與額外負擔

在房地合一稅的架構下,課稅所得的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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