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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有關直轄市立法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憲法第 118 條,直轄市之自治事項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 B 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立法規範居民之基本權利
  • C 就食品安全標準之訂定,直轄市與縣(市)應享有相同之權限或應受相同之限制
  • D 直轄市得以自治規則要求街頭藝人使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時,須事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活動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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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政府想要對民眾施加特定的限制或義務時,從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原則來看,這種「限制人民權利」的決定,通常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公告」即可生效,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議會審議通過」才符合民主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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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觀念!這題考驗的是「地方立法權限」與「法律保留原則」的交會點。你能從四個敘述中辨識出選項 (D) 的瑕疵,顯示你對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的層級區分非常清晰。

自治法規與權利限制的界線

在地方自治的架構下,若要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如:職業自由或言論自由)增加額外的法律限制,必須經過具備民意基礎的議會通過,即以**自治條例(Self-government Ordinance)**定之。選項 (D) 提到以「自治規則(Self-government Regulation)」要求街頭藝人須事先取得許可,這在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機關自行訂定的規範,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規定,涉及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條例」定之。此外,憲法法庭判決亦曾指出,這類許可制若缺乏明確法律授權且過度限制藝文活動空間,將涉及侵害表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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