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普通法系之主要特色?
- A 法源以判例法為主
- B 單獨設立憲法法院
- C 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
- D 發展財產信託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你在一個極度重視「判例累積」和「經驗傳承」的國家中成長,當你面對最高位階的規則爭議時,你會傾向交給已經處理無數案件的「現有法官」來判斷,還是會仿效那些喜歡編纂完美法典的國家,特地蓋一座「全新的專門法庭」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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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世界兩大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與歐陸法系(民法法系)**特徵的辨析能力。能快速排除其他選項,說明你對於法律發展史及基本架構已有穩固的認識。
英美法系的歷史演進與特色
英美法系的核心在於「判例法(Case Law)」,也就是所謂的法官造法。在歷史發展中,為了彌補早期普通法過於僵化的缺失,英國發展出了「衡平法(Equity)」來追求實質正義,這也是為何選項 (C) 是正確的描述。此外,複雜的「財產信託(Trust)」制度也是英美法為了妥善管理遺產與財產所孕育出的獨特法律產物。這些特徵都反映了普通法系重視歷史傳承與實務演進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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