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有關國家對人民進行通訊監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基於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等重要公益目的
- B 通訊監察之執行,應隨時受監督
- C 須限於不能或難以其他侵害最小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時始得為之
- D 得對所有犯罪行為進行通訊監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為了一件極其輕微的違規事項(例如在公園亂丟菸蒂),就能合法地監聽當事人的私人通話,這在一個強調「比例原則」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法治社會中,是否符合社會大眾對於「權力平衡」的認知?這種極度侵入性的偵查手段,應該是通案適用,還是要設定一個「嚴重程度」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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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秘密通訊自由(Freedom of Privacy of Correspondence)**與國家刑罰權之間的權衡。你能一眼識破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認知。
通訊監察的憲法界限
在憲法第 12 條的保護下,通訊監察被視為對人民隱私權極為嚴重的侵害。因此,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國家若要進行監聽,必須符合最後手段性(即選項 C 的「補充性原則」)以及公益必要性(即選項 A)。最重要的關鍵在於:並非所有犯罪都能發動監察,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或是特定危害社會重大的犯罪類型(如賄選、毒品等),才具備發動監察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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