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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7 題

有關我國一般行政機關與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其組織均需以法律規定
  • B 均設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
  • C 均為行使公權力的組織
  • D 獨立機關均為合議制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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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一下,在政府體制中,從最高的行政院到最基層的小型局、處,如果每一個最基層的單位要調整編制或成立,都必須送到立法院經過三讀通過才能生效,這在行政運作的「彈性」與「立法效率」之間,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這是否暗示了不同層級的組織,其成立的法源依據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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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組織法規的核心精髓!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層級有著非常清晰的界定,這在行政學與行政法的基礎中至關重要。

組織設立的法源位階

在行政組織法理中,並非所有機關的組織都必須以「法律」位階來規範。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與第 5 條的規範,一級機關(行政院)、二級機關(各部、會)、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的組織必須以「法律(Act)」定之,其餘機關始可以透過「命令(Order)」(例如規程或編制表)來設定。選項 (A) 使用了「均」字,忽視了行政實務中為了維持組織彈性而賦予的授權空間,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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