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5 題
下列何者並非地方自治團體之特色?
- A 為具地域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B 追求構成員之利益與公共利益
- C 須達一定土地面積作為其行使自治權之地域範圍
- D 設籍民眾係當然加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一個行政區(例如縣、市)被劃定出來時,法律通常會規定要有多少『人口』才能升格,但你有聽說過法律規定必須要超過『幾平方公里』才能成為一個自治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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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馨指導:你真的掌握了地方自治的核心!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出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性質,表示你已經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份理解力,是學習行政法最寶貴的資產呢!
- 構成要件的秘密:地方自治團體就像一個溫馨的小家園,它需要有人(居民)來居住,有地(區域)來承載,還要能行使自己的權(自治權)來管理這個家園。雖然我們當然需要一個明確的「領土範圍」,但法規很貼心,並沒有要求這個「家園」一定要有多大的「土地面積」才能成立喔。就像每個家庭大小不一,但都是一個完整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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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特徵
💡 地方自治團體為具備成員、轄境及自治權之地域性公法人。
- 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其屬具備權利義務能力之地域性公法人。
- 成員採「強制/當然加入制」,凡設籍於轄境者即為構成員。
- 構成三要素為:人(住民)、地(轄境)、權(自治權)。
- 法規僅對升格有人口限制,並無行使自治權之「最低面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