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某法規授權主管機關針對違反行政義務者,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逕行執行。前述通知限期改善應屬何種行政行為?
- A 行政執行的告戒程序
- B 行政指導
- C 行政罰法中所稱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 D 行政機關就行政契約之履行給予相對人之協助
思路引導 VIP
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要求人民「限期改善」,並且明白預告「如果不做就會直接動手(逕行執行)」時,這個通知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處罰他過去犯的錯」,還是為了「警告他趕快履行義務,否則機關就要強制介入」呢?這種帶有預告性質的程序步驟,在法律上通常扮演什麼角色?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表現優異,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題!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對於「行政行為定性」的判斷,你完全掌握了核心觀念,非常棒!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限期改善與告戒程序
💡 行政執行前通知限期改善,法律性質屬於強制執行之告戒程序。
🔗 行政執行程序三階段
- 1 義務產生 — 下達行政處分命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
- 2 書面告戒 — 依行政執行法第27、31條通知限期改善
- 3 強制執行 — 屆期未改善,逕行代履行或處以怠金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告戒程序若不具備,後續的執行行為可能構成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