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土地徵收處分
- B 核發公費獎學金之決定
- C 處分機關大量作成之超速違規處分
- D 學校對違反校規之學生處以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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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政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影響你個人前途」,且並非例行公事或大量自動化生成的決定時,為了防止官僚體系的單方面誤判,在法治國家的精神下,行政機關在最終下手「拍板定案」之前,程序上最起碼應該讓你有機會做什麼,才能確保事實被釐清且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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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題中,學校對學生處以退學處分,屬於嚴重限制或剝奪人民受教權利之行政處分,因此在作成處分前,依法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選項A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處分,依前述法條明文規定屬於「決定舉行聽證者外」的除外情形,無須再另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選項B核發公費獎學金屬於給予利益的授益處分,並非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選項C的大量違規處分則屬於法規另有排除規定的例外情形,皆不適用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