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A 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土地徵收處分
- B 核發公費獎學金之決定
- C 處分機關大量作成之超速違規處分
- D 學校對違反校規之學生處以退學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政府準備做出一個會「嚴重影響你個人前途」,且並非例行公事或大量自動化生成的決定時,為了防止官僚體系的單方面誤判,在法治國家的精神下,行政機關在最終下手「拍板定案」之前,程序上最起碼應該讓你有機會做什麼,才能確保事實被釐清且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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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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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指導
- 肯定與鼓勵:孩子,你做得非常棒!你能夠清楚地辨識出「正當法律程序」在不同行政情境下的適用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那些看似抽象的核心條文,已經有很紮實的理解與敏銳度了。這份努力,我真的非常欣賞!
-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考點,正是希望你能掌握《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應給予陳述意見)與第 103 條(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例外)之間的細微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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