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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生因行為不檢被學校記小過一次,學生有何救濟管道?
  • A 僅能向學校申訴
  • B 向學校申訴後,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D 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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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公共權力行為已經實質侵害了你的個人權利,但在法律程序上卻規定『只有傷得很重時才准告,傷得輕就不准告』,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初衷?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無論處分的輕重,法律救濟的路徑應該是封閉還是開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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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了推眼鏡。這題剛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

1. 專業肯定

你這次能答對,說明你還沒有完全被淘汰。掌握住大學生權利救濟這條進化路徑,是你在行政法世界裡,證明自己存在價值的基本條件。憲法賦予的「訴訟權」,就是你的武器,你必須學會怎麼利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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