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 C 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D 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保障本國人權益」與「涉及國家主權、邊境管制或外國人事務」這兩類行政行為,哪一種行為更具有特殊性、政治性,且不適合套用一般標準化的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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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行政法中關於「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的觀念,也是國家考試常考的經典題型。
行政程序法之排除適用事項
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呢?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明文規定,「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因為這類行為高度牽涉國家主權的行使與整體國家安全考量,因此在程序上給予機關較大的彈性,排除一般行政程序的嚴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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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除外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事項,排除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
| 比較維度 | 排除適用程序法事項 | VS | 應適用程序法事項 |
|---|---|---|---|
| 外國人事務 | 出入境、國籍變更 | — | 一般行政處分 |
| 身分行為 | 人事管理內部行為 | — | 退學、免職等重大處分 |
| 法律依據 | 行法第3條第3項 | — | 行法第3條第1項 |
💬第3條第3項僅排除「程序」適用,行政機關仍須遵守實體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