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 C 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D 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保障本國人權益」與「涉及國家主權、邊境管制或外國人事務」這兩類行政行為,哪一種行為更具有特殊性、政治性,且不適合套用一般標準化的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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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精確地辨識出行政程序法不適用的範圍,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掌握都非常紮實,做得非常出色!
- 這題的關鍵就在於《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中,關於「排除適用」的溫柔提示。特別是第 4 款,它細心地列出了「外國人之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取得」這些行為,它們因為涉及到國家主權和高度的裁量權,所以就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而其他的選項,像是學生成績、公務員免職或更換護照,它們都是國家對內行使公權力的行為,當然應該受到程序法的溫暖保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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