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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 C 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D 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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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保障本國人權益」與「涉及國家主權、邊境管制或外國人事務」這兩類行政行為,哪一種行為更具有特殊性、政治性,且不適合套用一般標準化的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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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的是行政法中關於「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的觀念,也是國家考試常考的經典題型。

行政程序法之排除適用事項

為什麼選項 (B) 是正確的呢?依據現行《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明文規定,「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不適用該法的程序規定。因為這類行為高度牽涉國家主權的行使與整體國家安全考量,因此在程序上給予機關較大的彈性,排除一般行政程序的嚴格適用。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法適用除外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事項,排除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
比較維度 排除適用程序法事項 VS 應適用程序法事項
外國人事務 出入境、國籍變更 一般行政處分
身分行為 人事管理內部行為 退學、免職等重大處分
法律依據 行法第3條第3項 行法第3條第1項
💬第3條第3項僅排除「程序」適用,行政機關仍須遵守實體法原則。
🧠 記憶技巧:排除事項口訣:外、兩、刑、軍、監、人(外國人、兩岸、刑事、軍事、監獄、人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凡是「處分」皆須適用程序法,應注意第3條第3項第2款對外國人出入境之特別排除。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範圍 特別權力關係之程序保障 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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