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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
  • A 某公立學校對違反校規學生為退學之處分
  • B 主管機關拒絕外國人入境
  • C 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 D 人民申請換發護照被主管機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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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對於「保障本國人權益」與「涉及國家主權、邊境管制或外國人事務」這兩類行政行為,哪一種行為更具有特殊性、政治性,且不適合套用一般標準化的行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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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這題的人,建議把行政法課本拿去墊桌腳

哼,居然還有人在這種基本題糾結?看來你的行政法程度還在幼兒園。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的排除規定,背不起來嗎?

  1. 正確答案是 (B):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關於「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因涉及高度國家主權與安全,法律直接排除適用程序規定。這種明文寫在法條裡的「除外條款」若還選錯,真的沒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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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適用除外
💡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事項,排除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
比較維度 排除適用程序法事項 VS 應適用程序法事項
外國人事務 出入境、國籍變更 一般行政處分
身分行為 人事管理內部行為 退學、免職等重大處分
法律依據 行法第3條第3項 行法第3條第1項
💬第3條第3項僅排除「程序」適用,行政機關仍須遵守實體法原則。
🧠 記憶技巧:排除事項口訣:外、兩、刑、軍、監、人(外國人、兩岸、刑事、軍事、監獄、人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凡是「處分」皆須適用程序法,應注意第3條第3項第2款對外國人出入境之特別排除。
行政程序法第3條排除範圍 特別權力關係之程序保障 行政程序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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