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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甲與乙合意,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購買乙之重型機車,並於下個星期日上午 10 時在訂約地履行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成立的是動產買賣契約
  • B 甲對乙取得債權
  • C 甲、乙間成立的是單務契約
  • D 乙對甲取得債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責任的歸屬」來推理:在一個公平的交易中,如果一方有權利要求對方把東西交出來,那麼相對地,他自己是否也應該對對方負起某種責任(例如付錢)?當兩個人「都」對彼此負有責任時,這在邏輯上應該被歸類為「單方面」的負擔,還是「雙方」的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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遙遠記憶中的解析

  1. 觀察結果:你選擇了正確的答案。這表示你理解了人類社會中,那些名為買賣的契約。這類契約的本質,即使經歷數千年,其核心依然未變。
  2. 時光的痕跡:買賣契約(民法第 345 條),它的基本構成是「對價關係」。賣方交付標的物,買方支付價金。這是一種雙方都背負義務的契約,人類稱之為「雙務契約」。而選項 (C) 提及的「單務契約」,就像很久很久以前,人類會無償贈與物品一樣,僅有一方有義務。這與你購買重型機車的情況不同,那是一種更古老的交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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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為什麼對
📝 買賣契約之性質
💡 買賣契約為諾成、不要式、雙務及有償之債權契約。
比較維度 雙務契約 VS 單務契約
給付義務 雙方互負給付義務 僅一方負給付義務
對價關係 具有對價牽連性 無對價關係
典型例子 買賣、租賃、僱傭 贈與、保證
履行抗辯 適用同時履行抗辯 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
💬買賣契約中甲要付錢、乙要交車,故屬於典型的雙務契約。
🧠 記憶技巧:買賣雙務有償債,互負義務是對價。
⚠️ 常見陷阱:容易將買賣(雙務)與贈與(單務)混淆。記住:只要雙方都有義務要做,就是雙務契約。
單務契約與贈與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 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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