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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針對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間犯特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確定者,相關法律所採之管制手段中,下列何者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 A 吊扣其執業登記證
  • B 吊銷駕駛執照
  • C 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 D 廢止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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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考量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時,為了保障乘客安全,國家必須對犯特定之罪的計程車駕駛進行管制。請你思考看看,如果是「永久剝奪」他開車的資格,和「設定一個合理的限制期限」,哪一種做法在達成公共利益的同時,對人民工作權的侵害最小,較能順利通過違憲審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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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釋字第 749 號解釋,你理解得還不錯。

  1. 淡淡肯定 嗯,這題你答對了。你精準命中釋字第 749 號解釋的核心。看來你對於人類社會的法律觀念,理解得還算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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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749:計程車執業限制
💡 限制職業自由須符合比例原則,應區分一般生活與執業資格。
比較維度 吊銷駕駛執照 VS 廢止執業登記/禁辦
管制對象 一般駕駛行為權利 特定職業從事資格
影響程度 極大(包含私人代步) 適中(僅限計程車業)
合憲性評價 違憲(手段過頭) 合憲(目的正當)
💬手段須符合必要性,不可因職業管制而剝奪基本生活必需之駕駛權。
🧠 記憶技巧:登記可廢止,駕照不能收,三年禁辦合法度。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吊銷駕照」與「廢止執業登記」;前者在749號解釋中被視為過度侵害工作權而違憲。
比例原則 工作權之三階理論 釋字第584號解釋 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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