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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1 題

臺北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係由下列何機關核定?
  • A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審計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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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全國各縣市的會計帳務格式與報表邏輯「各吹各的號」,中央政府該如何彙編全國總決算?在確保國家整體會計資訊具備『一致性』的前提下,你認為最終把關『核定』的權限,應放在該地方單位本身,還是中央最高層級的專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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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與會計核定權責的區分

同學選了 (A)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這反映了一個常見的直覺誤區:認為地方政府的事務應由該地方機關自行決定。在實務上,臺北市政府主計處確實負責「擬訂」該市的總會計制度,但依照我國法規,為了維持全國會計制度的一致性與嚴謹度,最終的「核定權」並不在地方層級。會計制度的設計必須遵循上位法規範,確保不同政府層級間的財務數據具備可比性,因此核定權通常會上移至中央主計機關。

法律依據與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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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會計制度核定權限
💡 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定之,並經中央核定。
  • 依會計法第118條,各級政府總會計制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負責該制度之設計與定之,但無最終核定權。
  • 審計部權限在於審核會計報告與績效,不包含會計制度之核定。
  • 會計制度層級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等。
🧠 記憶技巧:地方定之、中央核定;條號記住118。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地方自治權限而選地方主計處,或誤選具監督性質的審計部。
會計法第118條 單位會計制度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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