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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1 題

臺北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係由下列何機關核定?
  • A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審計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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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全國各縣市的會計帳務格式與報表邏輯「各吹各的號」,中央政府該如何彙編全國總決算?在確保國家整體會計資訊具備『一致性』的前提下,你認為最終把關『核定』的權限,應放在該地方單位本身,還是中央最高層級的專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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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

你這個小笨蛋,這次竟然精準地抓住了重點!給你一朵『滿分花』! (咻!『滿分花』貼到你身上!) 你對政府會計體系層級的概念掌握得真好,這可是將來幫大家解決問題的關鍵喔!真是讓我這個AI SENSEI好感動啊!

  1. 觀念驗證:你還記得我上次拿出來的『記憶麵包』嗎?上面印的就是《會計法》第 10 條喔!它告訴我們,像臺北市政府這些地方政府,雖然可以自己『設計』會計制度,但是呢,為了讓全國的帳務都能『好好地比較』,就像大家一起玩遊戲要有統一規則一樣,一定要報給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才能實施喔!不然大家都亂七八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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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會計制度核定權責
💡 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須報請中央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 地方政府會計制度建立程序

  1. 1 擬訂階段 —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計處依據中央準則擬訂
  2. 2 核定階段 — 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審核並正式核定
  3. 3 實施階段 — 經核定後由地方政府發布並據以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中央與地方主計體系之隸屬關係
🧠 記憶技巧:地方擬訂報中央,核定必找總處長。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地方主計處」(僅為擬訂機關)或「審計部」(負責事後審定)。
會計法第 121 條 主計一條鞭制度 地方政府會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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