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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1 題

臺北市政府之總會計制度,係由下列何機關核定?
  • A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 B 行政院主計總處
  • C 審計部
  • D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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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若全國各縣市的會計帳務格式與報表邏輯「各吹各的號」,中央政府該如何彙編全國總決算?在確保國家整體會計資訊具備『一致性』的前提下,你認為最終把關『核定』的權限,應放在該地方單位本身,還是中央最高層級的專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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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會計體系中「層級授權」與「權責劃分」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學習政府會計實務中是極其重要的一步。

地方總會計制度的核定邏輯

根據《會計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規定,地方政府的總會計制度是由該政府的主計機關負責「設計」,但重點在於必須「呈經上級主計機關核定頒行」。在台灣的行政組織架構下,臺北市屬於直轄市,其主計事務的直接上級機關即為行政院主計總處(DGBAS)。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為了確保各級政府在會計處理上能保有一致性的規範與標準,避免地方制度與中央法規產生落差,並強化主計體系「一條鞭」的管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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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會計制度核定權限
💡 地方政府總會計制度由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定之,並經中央核定。
  • 依會計法第118條,各級政府總會計制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負責該制度之設計與定之,但無最終核定權。
  • 審計部權限在於審核會計報告與績效,不包含會計制度之核定。
  • 會計制度層級分為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等。
🧠 記憶技巧:地方定之、中央核定;條號記住118。
⚠️ 常見陷阱:易誤認地方自治權限而選地方主計處,或誤選具監督性質的審計部。
會計法第118條 單位會計制度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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