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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航運行政] 海運學概要

第 四 題

四、請說明不定期航運之運送契約形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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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不定期航運之運送契約」,應立刻聯想實務與海商法上的「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C/P)。答題時需依據『船舶控制權』與『費用負擔』的光譜,將契約分為「論程傭船」、「論時傭船」及「光船傭船」三大類,並針對每一類說明其定義、運費計算、營運權歸屬及實務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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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不定期航運(Tramp Shipping)主要為滿足大宗物資、季節性或特殊貨物的整船運送需求,無固定航線與班期。其運送契約在航運實務上稱為「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簡稱 C/P),我國海商法則依據雙方權利義務之不同,將其規範於「客貨運送」與「船舶租賃」章節中。實務上主要區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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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航運傭船契約
💡 依船舶營運權與成本負擔之移轉程度,區分三種主要傭船契約。
比較維度 論程傭船 (Voyage) VS 光船傭船 (Bareboat)
契約性質 貨物運送契約性質 純粹財產租賃性質
報酬名稱 運費 (Freight) 租金 (Hire)
船員配備 船東指派與負擔 傭船人自聘與負擔
營運控制 船東全權主導 傭船人全權主導
💬論時傭船介於兩者之間,船東管航行,傭船人管調度,報酬稱租金。
🧠 記憶技巧:程看貨、時看天、光給船;控制權由船東向傭船人遞增。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混淆論時與光船的「船員配備」責任;誤將延滯費與快遣費應用於非論程契約。
載貨證券 (B/L) 定期航運運送契約 (Liner)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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