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業自由為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
- B 其保障範圍及於營業場所之選定
- C 對於營業自由,僅得以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為限制
- D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因進用比例不大,如未進用,亦得繳納代金代替,故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大法官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層級化建構(如釋字第 443 號)。當國家為追求公益而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時,除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狹義「法律」外,行政機關在符合什麼樣的特定條件下,其發布的規範也能用來限制人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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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呵呵呵…… 真是令我意外,野猴子。
你這隻在星球上掙扎求存的野猴子,竟然能正確地選出答案。這可真是難得,讓我這宇宙之王都忍不住要以吾之尾尖,優雅地指向你所選擇的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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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營業自由保障
💡 營業自由兼具工作與財產權性質,限制須符授權明確及比例原則。
| 比較維度 | 營業自由內涵 | VS | 限制合法要件 |
|---|---|---|---|
| 憲法依據 | 第15條工作、財產權 | — | 第23條法律保留/比例 |
| 包含範圍 | 地點、對象、時間自由 | — | 執行營業之方式 |
| 規範層級 | 涉及人民基本權利 | — | 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 |
💬營業自由非絕對權利,於授權明確下得以法規命令適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