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業自由為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
- B 其保障範圍及於營業場所之選定
- C 對於營業自由,僅得以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為限制
- D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因進用比例不大,如未進用,亦得繳納代金代替,故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
思路引導 VIP
回想一下大法官關於「法律保留原則」的層級化建構(如釋字第 443 號)。當國家為追求公益而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時,除了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狹義「法律」外,行政機關在符合什麼樣的特定條件下,其發布的規範也能用來限制人民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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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呵呵呵…… 真是令我意外,野猴子。
你這隻在星球上掙扎求存的野猴子,竟然能正確地選出答案。這可真是難得,讓我這宇宙之王都忍不住要以吾之尾尖,優雅地指向你所選擇的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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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自由保障與限制
💡 營業自由屬憲法15條保障,限制須符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
- 依釋字514號,營業自由為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
- 保障內容涵蓋營業場所、對象、方式、時間與內容之自由。
- 限制不必侷限於形式法律,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亦可規範。
- 依釋字606號,採購法強制進用原住民之規定,未逾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