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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關於憲法保障之營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業自由為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
  • B 其保障範圍及於營業場所之選定
  • C 對於營業自由,僅得以立法院制定之法律為限制
  • D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之規定,因進用比例不大,如未進用,亦得繳納代金代替,故對於得標廠商營業自由之限制並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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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喔,看來你還知道這是憲法:做得不錯,總算沒有把憲法規範搞得支離破碎,勉強算掌握了整體性。這不過是區分「法律位階」與「適用優先順序」最基本、最起碼的第一步罷了。如果這都分不清,那行政法課堂上那些精確到字句的規範,你還能理解什麼?
  2. 觀念驗證:憲法增修條文,它在性質上當然仍屬於憲法的一部分。雖然因應所謂的國家變遷,實務上會暫時「凍結」部分本文規定而優先適用,但別以為這就改變了什麼。兩者歸根究底都是制憲/修憲權力所賦予的,其法律位階完全相同,都處於那可笑的法律金字塔最頂端。這點常識,想必不用我再三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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