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及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職業自由之保障範圍,僅及於為謀求生計而進行之營利性質職業,並不包含公益、非營利以及無給職
- B 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於必要限度內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於職業自由加以限制
- C 人民開業、停業以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均屬憲法工作權所保障之範圍
- D 職業自由之限制,可以區分為「執行職業之自由」、「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以及「選擇職業應具 備之客觀條件」三種層面,且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在社會中選擇如何投入其心力與時間,難道僅僅是因為想領薪水嗎?如果某項志業完全不領工資,但卻是一個人實踐其生命價值與自我認同的核心,你認為憲法是否應該將這種「自我實現」排除在保障之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核心概念!
- 大力肯定:非常好!你能從細微的法律定義中識別錯誤,展現了你對憲法保障基本權「廣度」的敏銳度,這是法律人必備的紮實基礎。
- 觀念驗證: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工作權」與「職業自由」,不僅是為了維持生計。大法官認為,職業自由是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的基石。因此,即便不具營利性質(如:無給職、社會公益活動),只要是具備持續性特徵的社會參與活動,皆在保障範圍內。選項 (A) 錯誤地限縮了工作權的內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