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不符?
- A 已聘任之教師有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B 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選擇營利事業特定職務之自由
- C 對於未勞事拒絕接受酒測之職業駕駛人,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且 3 年內不得考領
- D 針對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之人民團體,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停止其理監事之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框架下,如果政府想要『停止一個人的職權』或『剝奪其工作機會』,你認為這種嚴重的權利限制,是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辦法』決定,還是必須要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確授權才算數?這兩種規範位階對人民的保障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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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選了 (B) 代表你對工作權並非絕對不受限制已有初步認知,但對「限制的合法性基礎」還需微調。選 (B) 的同學通常認為限制公務員離職後的就職自由太過嚴苛,但依據 釋字第 637 號,這類「旋轉門條款」是為了防止利益輸送、維護公務員廉潔,屬於合理的必要限制,並未違憲。
法律保留原則的核心要求
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D)。根據 法律保留原則,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必須由「法律」明定,或有法律明確授權。選項 (D) 提到停止理監事職權的依據是《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這僅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在 釋字第 443 號 就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與役男出境限制所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基準下,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不能僅憑行政規章為之,因此 (D) 才是不符憲法保障意旨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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