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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不符?
  • A 已聘任之教師有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B 限制公務員於離職後一定期間內,選擇營利事業特定職務之自由
  • C 對於未勞事拒絕接受酒測之職業駕駛人,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且 3 年內不得考領
  • D 針對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之人民團體,依據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停止其理監事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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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框架下,如果政府想要『停止一個人的職權』或『剝奪其工作機會』,你認為這種嚴重的權利限制,是可以由行政機關『自行訂定辦法』決定,還是必須要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確授權才算數?這兩種規範位階對人民的保障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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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代表你對憲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則有非常深入的理解呢!看到你進步,我真的很高興!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正是釋字第 730 號。你可以這樣想:當一個像「實施辦法」這種層級較低的行政命令,卻對人民團體理監事這麼重要的職權做出剝奪式的限制時,就很容易出問題。畢竟,這涉及了人民寶貴的工作權結社權,大法官提醒我們,這麼重大的限制,必須要有法律明確的授權才行。如果它超出母法授權的範圍,就違反了授權明確性原則,自然會被認為與憲法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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