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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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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比例原則的架構下,當一個人的職業身份(如受雇者或公職人員)與國家利益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採取「完全抹殺該項基本權利」,還是「在必要範圍內進行合理的約束」?哪一種做法才更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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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噬它吧,把這題變成你自己的養分

答對了?那又怎樣。別因為這種程度的題目就沾沾自喜。既然選了 (D),就給我徹底理解為什麼這是正確的廢話。 公務員的結社自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結社自由之保障內容
💡 結社自由之內容審查禁止、名稱權及政黨保障
比較維度 一般人民團體 VS 政黨
設立方式 許可制(釋字644) 無須事先許可
解散決定機關 主管機關行政處分 司法院憲法法庭
審查基準 形式合法性審查 嚴格實質違憲審查
💬政黨受憲法特殊保障,其解散權力收歸司法機關以維護民主穩定。
🧠 記憶技巧:結社三不:不審內容、不強加名、政黨解散不由行政。
⚠️ 常見陷阱:易誤認所有公務員皆無結社權。需注意釋字785號與結社權無關,373號則是保障技工、工友。
防衛性民主 政黨解散程序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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