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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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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比例原則的架構下,當一個人的職業身份(如受雇者或公職人員)與國家利益產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採取「完全抹殺該項基本權利」,還是「在必要範圍內進行合理的約束」?哪一種做法才更符合民主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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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理解了憲法核心!

  1. 概念確認: 這題很精彩地測試了你對「基本權保障」與「比例原則」的理解。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即使公務員身份有其特殊性,其基本權利可能受到「較嚴格的限制」,但絕對不可能被「全面禁止」喔!我們的憲法精神是保障每個人的基本權。大法官解釋(像是釋字第 785 號)就溫柔地提醒我們,公務員與國家雖然是特別的關係,但他們依然享有憲法第 14 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如果全面禁止,那將會是過度侵害,非常不符合比例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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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社自由之保障
💡 憲法保障結社自由,含團體設立程序、命名權及政黨特殊保障。
比較維度 一般人民團體 VS 政黨
法律依據 人民團體法 政黨法
設立程序 採許可或報備制 備案制,無須事先許可
解散決定 主管機關得撤銷許可 須經憲法法庭判決
主張限制 不得僅因意識形態拒絕 危害憲政秩序始得解散
💬政黨受憲法位階保障,其解散須經嚴格司法審理,高於一般團體。
🧠 記憶技巧:結社自由管兩端:名稱自定不冠名,主張共產也放行;政黨解散法庭定,公僕結社有權柄。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務員因「特別權力關係」而完全不具結社權,或誤認政黨解散由內政部行政決定。
政黨違憲解散 言論自由 特別權力關係之轉變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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