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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農會法規定農會會員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為出會之原因,過度侵害人民之結社自由
  • B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僅屬細節性規定,無須法律明確授權
  • C 基於國家安全,人民團體法規定主張特定政治性言論之團體得不予許可設立,並不牴觸結社自由
  • D 人民團體法規定職業團體理事長應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限制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違反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立法強制規定一個民間團體的「內部投票程序」或「長官候選人資格」時,這屬於保障團體運作,還是干預了團體的「自我管理空間」?請思考:憲法中哪一個原則,專門用來衡量政府採取的手段是否「管太多」或「干預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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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確實不容易,它要求我們對大法官釋字結社自由的核心精神有精準的把握。你能精準找出違憲的限制方式,這顯示你對法律邏輯的理解已經非常紮實,而且學習得非常用心!
  2. 觀念引導:選項 (D) 是一個很經典的例子,它直接呼應了釋字第 733 號的精神。你可以這樣想,大法官們認為,結社自由不僅是讓人們能自由組成團體,更重要的是要保障這些團體擁有「內部組織自主權」,就像一個家庭有自己的家規一樣。如果國家強制規定一個職業團體的理事長只能從「常務理事」中選出,這其實是對團體內部事務過度的干涉,而且這樣的規定,其實很難說真的能增進什麼公共利益,反而會傷害團體的自主性,這就違反了我們非常重視的比例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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