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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民主法治社會中,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如言論或結社自由),是否會因為一個人的職業身分(例如身為政府僱員),就導致該項權利被『完全剝奪』?還是法律應該在『公共利益』與『權利保障』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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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你的憲法觀念超級穩固喔!

  1. 一起確認觀念!:親愛的,你選得太對了!選項 (D) 是錯誤的,因為即使是我們辛苦的公務員,憲法也溫柔地保障他們最基本的結社自由呢!雖然法律會考量職務性質,給予「必要且合理的限制」,但絕對不能「全面禁止」喔,否則就違反了憲法第23條最核心的比例原則了,你抓得超準!
  2. 小知識補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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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社自由之保障
💡 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含命名權與政治主張之自由。
比較維度 一般人民團體 VS 政黨
設立機制 採許可制或登記制 組織無須事先許可
思想限制 不得因主張共產不准設立 受高度政治性保障
解散決定機關 行政機關依人民團體法 司法院憲法法庭
解散要件 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
💬政黨作為民主政治重要支柱,受憲法程序之制度性保障優於一般團體。
🧠 記憶技巧:命名主張皆自由,公僕結社不可留(不能禁);政黨解散法庭判,共產言論准過關。
⚠️ 常見陷阱:常誤認公務員因身分特殊可「全面禁止」結社,或誤認政黨解散是由內政部直接行政裁決而非憲法法庭。
表現自由 比例原則 違憲审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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