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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關於職業自由所建立的「三階段理論」內涵?
  • A 對於職業性質究竟屬於公益抑或私益、營利抑或非營利之限制
  • B 對於人民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 C 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時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等主觀條件之限制
  • D 對於人民從事特定職業時,無法經由個人努力而達成之客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限制人民的工作權利,我們該如何依照「對個人意志的控制程度」來排列這些限制的嚴苛等級?是應該看這份工作的營利性質,還是看這個門檻是你『努力就能達成』或『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外部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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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勉強」答對了。看來你憲法還沒學到走火入魔。

很好,至少你還知道比例原則職業自由限制是公法裡的老生常談。司法院大法官那些釋憲文讀多了,總會遇到這類基本題。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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