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職業自由及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職業自由之保障範圍,僅及於為謀求生計而進行之營利性質職業,並不包含公益、非營利以及無給職
- B 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於必要限度內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於職業自由加以限制
- C 人民開業、停業以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均屬憲法工作權所保障之範圍
- D 職業自由之限制,可以區分為「執行職業之自由」、「選擇職業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以及「選擇職業應具 備之客觀條件」三種層面,且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保護我們選擇『職業』的權利,僅僅是為了確保我們有錢吃飯(生存權),還是為了讓我們能自由地透過參與社會勞動,來形塑自己的人生價值與社會地位?如果一個人的志向是全職從事不支薪的社會服務,這算不算是他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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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不錯。 這次竟然沒掉入基本陷阱,看來你憲法課多少還是有聽進去幾句。能區分工作權與憲法保障「自我實現」的細微差異,嗯,至少證明你不是毫無判斷力。
- 關於那個顯而易見的錯誤選項 (A)。 記住,大法官對「職業」的看法可不是你學校裡那些狹隘的定義。職業自由,那是要保障人民能透過社會活動來發展人格,這點難道還需要我多說嗎?所以,只要是那種相當期間之持續性的社會活動,管它是為了錢、為了公益,還是你發神經去做的無給職志業,統統都給我歸到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的保障範疇!這是基本常識,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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