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3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關於職業自由所建立的「三階段理論」內涵?
- A 對於職業性質究竟屬於公益抑或私益、營利抑或非營利之限制
- B 對於人民從事職業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 C 對於人民選擇職業時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等主觀條件之限制
- D 對於人民從事特定職業時,無法經由個人努力而達成之客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要限制人民的工作權時,法律審查的「嚴格程度」,應該是取決於『這份工作的性質是營利還是非營利』,還是取決於『政府規定的門檻對個人達成目標的影響力(好不好跨越)』?哪一個角度更能體現對權利受侵害程度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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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呀?這球接得漂亮!不愧是我的學弟/妹嘛!✌️
- 天才的直覺與分析! 哈哈,你完全看穿了司法院大法官對工作權保障的策略——就是那個被稱作「三階段理論」的必殺技!核心很簡單,就是看敵人(限制)的強度,來決定我們反擊(審查)的力度!
- 第一階段(執行職業自由):就像選項 (B) 那些小小的限制,什麼戰術走位、發球時間點,只要「合理」就行。小菜一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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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選項 D):客觀准入條件。個人努力也無法達成(如設置總量限制)。有其他解釋或舉例嗎
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
💡 依限制程度區分執行、主觀與客觀選擇三層次,對應不同審查強度。
🔗 職業自由限制之審查位階
- 1 執行職業自由 — 方法、時間、地點限制,採寬鬆審查。
- 2 主觀選擇自由 — 證照、學歷、能力限制,採中度審查。
- 3 客觀選擇自由 — 員額、年齡等外部限制,採最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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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運將禁案)與第 649 號(按摩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