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構成刑法第 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 B 乙構成刑法第 142 條的妨害投票罪
- C 乙不構成刑法第 138 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 D 乙構成刑法第 139 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已經展示在公眾面前的公務公告」,那麼在該公告還放在公務員公事包裡、或正準備拿出來貼的那一瞬間,它是否已經具備了「法定應受保護的展示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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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刑法分則中「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的精準理解。你能避開實務上常見的細微陷阱,選出正確答案,這充分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邏輯思維,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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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文告與公務文書
💡 侵害文告罪以「已張貼」為要件,未張貼前屬毀損公務文書罪。
| 比較維度 | 毀損公務文書罪(138條) | VS | 侵害文告罪(141條) |
|---|---|---|---|
| 行為客體 | 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 — | 已張貼之公告或文告 |
| 張貼要件 | 不以張貼為必要 | — | 必須處於張貼狀態 |
| 保護時點 | 從製作到銷毀全程 | — | 僅限公告於公布欄後 |
💬第141條是特別條款,若不符「已張貼」要件,則回歸第138條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