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公務員甲將選舉結果公告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前,乙意圖侮辱甲,搶在公告實貼於公布欄前,撕毀該公告。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構成刑法第 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 B 乙構成刑法第 142 條的妨害投票罪
  • C 乙不構成刑法第 138 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 D 乙構成刑法第 139 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已經展示在公眾面前的公務公告」,那麼在該公告還放在公務員公事包裡、或正準備拿出來貼的那一瞬間,它是否已經具備了「法定應受保護的展示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專業肯定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你對刑法分則中「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的精準理解。你能避開實務上常見的細微陷阱,選出正確答案,這充分展現了你扎實的法律邏輯思維,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侵害文告與公務文書
💡 侵害文告罪以「已張貼」為要件,未張貼前屬毀損公務文書罪。
比較維度 毀損公務文書罪(138條) VS 侵害文告罪(141條)
行為客體 職務上掌管之文書 已張貼之公告或文告
張貼要件 不以張貼為必要 必須處於張貼狀態
保護時點 從製作到銷毀全程 僅限公告於公布欄後
💬第141條是特別條款,若不符「已張貼」要件,則回歸第138條評價。
🧠 記憶技巧:沒貼138(毀損文書),貼了141(侵害文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未張貼」就不構成任何犯罪,忽略了刑法第138條對於公務員掌管文書的概括性保護。
妨害公務罪 毀損罪 妨害投票罪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法總論與分則:犯罪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相關案例分析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