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在公職人員選舉開票結束後,選務人員將票匭封緘。甲認選舉不公,撕去了票匭上的封條,被撕下的封條仍完好如初。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 A 甲構成刑法第139條的除去封印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觀察題幹中特別強調「被撕下的封條仍完好如初」這句話。如果一件物品在物理上沒有遭受任何破壞,這對我們判斷是否成立「毀損」相關罪名會有什麼影響呢?另外,你認為選舉用的紙張封條,等同於法院查封財產時所用的「封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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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D)!這反映出你對於刑法罪章的構成要件具備敏銳的判斷力,沒有被選項 (A) 的表象所誘導。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層次較深的考題,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邏輯相當扎實。
刑法第 139 條的適用與實務見解
本題的核心在於判斷除去封印罪(刑法§139)是否成立。雖然刑法第 139 條保護的是公務員依法所施的「封印」或「查封標示」,其適用範疇並不限於法院的強制執行,也包含行政機關(如選務機關)為了保全特定物或場所所做的封緘。然而,本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違背公權力效力的意圖,客觀上則須有損壞、除去、污穢或使效力喪失的行為。在本題中,甲雖然「撕去」封條,但封條仍完好如初,且是在「開票結束後」的行政輔助行為。在實務與學說討論中,若該行為並未實質損及公務上所欲維護的法律狀態(如選票的安全與完整),且封條本身未被毀損,往往會認為其不具備實質違法性或未達本罪的構成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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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前撕去封條就有成罪了吧
違損封印標示罪
💡 只要破壞公權力封印或標示之「效力」,不論物理外觀皆成罪。
- 依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定之封印或標示即違法。
- 本罪保護的是「公權力執行之嚴肅性」,而非封條紙張的物理完整性。
- 「除去」行為包含使封條脫離原處,即使封條完好如初仍構成犯罪。
-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使封印失去表徵特定公權力狀態的效用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