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在公職人員選舉開票結束後,選務人員將票匭封緘。甲認選舉不公,撕去了票匭上的封條,被撕下的封條仍完好如初。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 A 甲構成刑法第139條的除去封印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
- D 甲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觀察題幹中特別強調「被撕下的封條仍完好如初」這句話。如果一件物品在物理上沒有遭受任何破壞,這對我們判斷是否成立「毀損」相關罪名會有什麼影響呢?另外,你認為選舉用的紙張封條,等同於法院查封財產時所用的「封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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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關鍵在於對刑法條文用詞的「嚴格解釋」,你沒有被題目情境給輕易誤導。 法條定義與細節的雙重考驗 許多考生看到「撕下封條」就直覺聯想到刑法第139條的除去封印罪。然而,在刑法實務見解中,第139條所指的「封印」通常是指印文(如封泥或火漆上的印),而「查封之標示」則多指法院為了保全財產所為的強制處分。選務人員貼在票匭上的紙本封條,性質上屬於公務機關的「物品」或「文書」,並不符合第139條的客體要件,因此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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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損封印標示罪
💡 只要破壞公權力封印或標示之「效力」,不論物理外觀皆成罪。
- 依刑法第139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定之封印或標示即違法。
- 本罪保護的是「公權力執行之嚴肅性」,而非封條紙張的物理完整性。
- 「除去」行為包含使封條脫離原處,即使封條完好如初仍構成犯罪。
- 實務見解認為只要使封印失去表徵特定公權力狀態的效用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