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法律之廢止,其程序為何?
- A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憲法法院裁判
- C 原執行機關公布廢止
- D 人民公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下,若一個規範在當初「制定」時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最高立法機關及國家元首,那麼當我們要讓這個規範「失效」時,理當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執行,才最符合「程序對等」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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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之規定,法律之廢止,程序上應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這遵循了「程序對等原則」,即法律的「創設」與「消滅」應採取相同層級的嚴謹程序,以確保法律穩定性與民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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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廢止程序
💡 法律廢止與制定程序相同,須經立法院通過及總統公布。
🔗 法律廢止法定程序鏈
- 1 廢止案提出 — 由行政機關或立委向立法院提出廢止請求
- 2 立法院議決 — 經立法院三讀程序通過法律廢止案
- 3 總統公布 — 立法院移送總統,由總統簽署公布廢止
- 4 法規失效 — 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正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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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命令的廢止僅需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中標法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