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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法律之廢止,其程序為何?
  • A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憲法法院裁判
  • C 原執行機關公布廢止
  • D 人民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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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與法治國原則下,若一個規範在當初「制定」時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最高立法機關及國家元首,那麼當我們要讓這個規範「失效」時,理當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執行,才最符合「程序對等」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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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之規定,法律之廢止,程序上應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這遵循了「程序對等原則」,即法律的「創設」與「消滅」應採取相同層級的嚴謹程序,以確保法律穩定性與民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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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廢止程序
💡 法律廢止與制定程序相同,須經立法院通過及總統公布。

🔗 法律廢止法定程序鏈

  1. 1 廢止案提出 — 由行政機關或立委向立法院提出廢止請求
  2. 2 立法院議決 — 經立法院三讀程序通過法律廢止案
  3. 3 總統公布 — 立法院移送總統,由總統簽署公布廢止
  4. 4 法規失效 — 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正式失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命令的廢止僅需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中標法25條)
🧠 記憶技巧:廢止制定同程序:立院過、總統布、三日失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法律可由行政機關自行公告廢止,或混淆法律(須立院)與命令(原機關)的廢止權限。
中央法規標準法 法律的制定程序 法規的生效日期 命令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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