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行政事件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事件如不能定土地管轄權,關於不動產事件,由不動產所在地行政機關管轄
- B 同一事件有數個行政機關有管轄權者,應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C 行政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應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 D 行政事件發生數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各該行政機關無共同上級機關,由各該行政機關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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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行政運作中,兩個平行的行政機關對於「誰該負責某事」產生爭執且無法達成共識,從權力層級與公平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由「這兩個吵架的機關本身」再次坐下來協議,還是由「他們各自的長官」出面協商,更能有效且權威地解決這場僵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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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你能挑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行政機關層級體系與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管轄權爭議的解決機制
本題關鍵在於正確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選項 (A)、(B) 皆為正確的管轄處理原則;當管轄權發生爭議時,依法應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若發生爭議的機關無共同上級機關,依第 14 條規定,應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而非如選項 (D) 所述由發生爭議的「各該行政機關」自行協議。選項 (D) 忽視了必須向上提交處理的層級節制法理,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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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件管轄權之決定
💡 行政機關土地管轄之優先順位與爭議處理機制
🔗 管轄權爭議處理解決鏈
- 1 發生爭議 — 數機關爭執或皆無管轄權
- 2 共同上級決定 — 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3 各該上級協議 — 無共同上級則由上級機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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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1條之管轄法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