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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四 題

請說明即將施行的國土計畫法與現行區域計畫法在核准機關、許可變更、許可分工上的差異為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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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營建法規重大變革(區域計畫法過渡至國土計畫法)的掌握度。解題時應緊扣題目要求的『核准機關』、『許可變更』、『許可分工』三個維度,採對比列點方式,具體點出從『開發許可』制轉向『使用許可』制的法理與實務差異,並精確引用《國土計畫法》相關條文(如第24條、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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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國土計畫法》全面施行後,將取代現行《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之管制將由「開發許可制」轉型為「使用許可制」。兩法在核准機關、許可變更及許可分工上有著顯著差異,具體比較如下: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土法與區域法差異
💡 由開發許可轉向使用許可,強化地方權責並維持功能分區穩定。
比較維度 區域計畫法 (現行) VS 國土計畫法 (新制)
核准機關 中央委辦,地方執行 法律明定中央與地方並列
管制性質 造地性質,涉及分區變更 實質使用管制,分區不變
分工基準 單一面積規模 規模、區位及性質併採
變更程序 依原程序重新申請 視程度採備查或重新許可
💬國土法從地目管理導向實質管制,並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 記憶技巧:三變記法:機關變並列、分區變不變、分工變多元。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國土計畫法下的使用許可仍會頻繁變更功能分區,實則為維持分區穩定。
國土功能分區劃分 開發許可與使用許可之轉型 國土計畫之適時檢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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