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3年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
基於對原住民於山地開墾,且長期間耕作、居住等使用現狀之尊重,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第 6 項授權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乃規定,凡原住民符合該條項所定 3 款資格條件之一者,得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甲於 109 年 11 月間依據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住民於本辦法施行前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之規定,向乙鄉公所申請無償取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 A 地之土地所有權。經乙鄉公所初審結果認定甲並不符合該款要件後,即依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地方政府辦理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標準作業程序」之流程說明,逕以 A 函駁回甲之申請,而未再報請縣政府核定。甲不服 A 函提起訴願後,經縣政府予以駁回。請附具理由說明 A 函之性質,以及甲對於 A 函應提起何等類型之行政訴訟以為權利救濟。(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3 項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
原住民保留地相關業務標準作業程序之二(一)
思路引導 VIP
本題為典型的行政法實例題,核心考點在於「多階段行政處分」的定性以及相應的「課予義務訴訟」。
- 辨識行為性質:首先要判斷乙鄉公所的 A 函是否構成行政處分。雖然依《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最終核定權在縣政府,但乙鄉公所的「初審駁回」是否已對甲產生實質的法效力?須檢索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見解(如107年4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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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法律定性,以及針對行政機關駁回申請時之救濟路徑(課予義務訴訟)。關鍵在於基層公所之初審駁回行為,是否具備行政處分之要件。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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