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建築師] 行政法、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一 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8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及附表項次 19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罰法之核心法理。第一層次先思考「一行為不二罰(刑罰優先原則)」,判斷甲的刑事判決(有期徒刑附緩刑與支付公庫)是否阻卻行政機關再處罰鍰;第二層次檢驗「行政裁量之界限」,比較地方政府裁罰基準的計算結果與母法(藥事法)的法定罰鍰上限,判斷是否構成裁量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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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甲受刑事有期徒刑及緩刑宣告後,行政機關再處行政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T市政府依內部裁罰基準裁處逾越母法法定上限之285萬罰鍰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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