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一 題
一、甲與前配偶乙前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甲未成年長子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甲單獨任之。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31 日依戶籍法第 13 條及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向 A 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甲單獨任之。後甲於同年 6 月 7 日依戶籍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 A 戶政事務所申請將丙戶籍地址遷入至甲戶內。嗣 A 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 9 月 2 日接獲乙陳情,指稱丙現仍實際居住於乙戶內,並未有居住於甲戶地址之事實,案經 A 戶政事務所於 113 年 9 月 3 日派員會同員警至甲戶調查,現場經甲表示丙自 107 年迄今均未居住於該地址。試問,A 戶政事務所針對甲不實登記之事實,應如何處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未實際居住卻辦理遷入」等不實登記案件事實,應立刻聯想戶籍法對遷徙登記之「居住事實」實質要件。解題分為三層次:第一步依《戶籍法》第17條與第24條認定自始無效並辦理撤銷登記;第二步依第71條論述故意不實申請的行政罰鍰;第三步補充《行政程序法》的程序保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