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四 題
甲男於民國 102 年申請更改姓名,不同戶的配偶乙與兒子丙之戶籍登記資料,並未隨著變更。請依戶籍法、姓名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說明戶政機關應如何作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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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判斷這屬於「身分狀態變動產生的戶籍連動變更登記」問題。思考重點在於:甲變更姓名後,配偶與子女戶籍資料上的「配偶欄」與「父親欄」已與事實不符,需定性為《戶籍法》的「變更登記」;接著精確引用《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的特別規定,論述戶政機關「得依職權變更」、「事後通知」及「換發證件」之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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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變更姓名後,其不同戶之配偶乙與兒子丙之戶籍資料(配偶欄與父姓名欄)未同步更新,戶政機關應如何依法進行連動變更與通知程序。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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