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題
三、姓名條例第 9 條規定,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名。其立法理由為何?若申請改名結果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戶政機關得否撤銷其改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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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一是立法理由,二是行政程序的撤銷問題。關於「立法理由」,應從倫理倫常(華人社會長幼有序、避諱習俗)與社會識別(避免親屬間身分混淆)兩方面切入。關於「撤銷改名」,重點在於《姓名條例》第 15 條(不准改名之限制)與《行政程序法》的規範。若改名後的結果反而導致違反倫理或法規禁項(如故意改成跟長輩同名),行政機關是否應予撤銷?需結合《姓名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各款以及其禁止同名之意旨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