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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題

三、依據姓名條例之規定,在何種要件情形下,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其中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為何,且其規定之法理基礎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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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姓名條例》第15條之「消極要件」。作答時需層次分明,依序點出「三款限制要件」、「不同要件的限制期間差異(尤其注意執行完畢滿三年的規定)」,最後從「防範逃避刑責與維護社會治安」的角度論述法理基礎,並可補充釋字第812號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之實務現況以展現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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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姓名權雖受憲法第22條保障,惟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交易安全,國家得依比例原則予以合理限制。依《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針對特定受刑事追訴、處罰者,明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要件與期間。 【論述】 一、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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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條例更名限制
💡 姓名條例第15條對刑事被告或受刑人更名權之合理限制。
  • 依《姓名條例》第15條,通緝、羈押或故意犯罪受刑確定者不得更名。
  • 限制期間:通緝羈押期間,或自裁判確定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 例外規定:過失犯罪者不受此限,因其較無隱匿身分再犯之虞。
  • 法理基礎:預防逃避刑事追訴、維護社會治安與社會交易安全。
🧠 記憶技巧:更名限制口訣:「通、押、故意刑,畢後滿三年,過失得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過失犯」之例外規定,或未提及釋字 812 號已宣告強制工作違憲之現況。
憲法第 22 條姓名權 釋字第 812 號解釋 (強制工作違憲) 行政法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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