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三 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自何時發生效力?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而未使用本名者,其效力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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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姓名條例》中關於姓名變更的生效要件以及強制使用本名的法律效果。考生應直接聯想姓名條例第14條(登記生效主義)與第6條(未使用本名之效力),並輔以立法目的(如維護身分安定、確保文書真實性與身分同一性)進行擴充申論,若能補充得申請更正之例外規定,可獲取更高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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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姓名為個人在公法與私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識別標誌。為確認身分之同一性、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姓名條例》對於改姓之生效時點及各類重要證件應使用本名皆設有明文規範。 【論述】 一、申請改姓之效力發生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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