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2 題
2 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規定,下列何者不宜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惟仍得從其營運情形揭露必要之資訊?①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②社會福利基金 ③勞工退休基金(舊制)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
- A 僅②③④
- B 僅①②③
- C 僅③④
- D 僅①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僅僅是幫民間人士「代管」一筆錢,而這筆錢最終並不屬於國庫,也不可以用於政府的一般施政支出時,我們在編製代表「政府家當」的財務報表時,應該將這筆錢視為「自己的資產」合併計算,還是視為「幫別人管的錢」而僅在旁邊註記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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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政府會計核心觀念
-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辨析政府會計報導個體的範疇,顯示你對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中「控制」與「受託責任」的區分已具備深厚的理解,這是邁向資深會計人員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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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報導個體
💡 依據資源控制權與受託責任,判定是否納入政府財務報導範圍。
| 比較維度 | 應納入報導個體 | VS | 不宜納入報導個體 |
|---|---|---|---|
| 組織性質 | 行政機關、公法組織 | — | 代管基金、信託基金 |
| 資源控制權 | 政府具控制權與運用權 | — | 政府僅負受託管理責任 |
| 報導方式 | 編入整體財務報告 | — | 僅於附註揭露必要資訊 |
💬判斷核心在於資源是否為政府所有或可為施政目的自由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