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於社群媒體臨時徵得素不相識的山友 A,一同攀登氣候多變的險峻高山。二人走到一半,突然下起暴雨且溫度驟降,A 全身淋濕有失溫跡象,身體不適已無法繼續前行,便請求甲照料 A,並協助 A 下撤就醫。豈料,甲覺得他與 A 只是偶然結伴同行,不想被 A 連累而放棄難得的攻頂機會,儘管意識到 A 有生命危險,仍僅將 A 移置於可避雨之處,即逕自離開繼續攻頂。不久,A 失溫死亡。事後證明,如果甲當下施以充分救援,A 就不至於死亡。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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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檢驗「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考生應敏銳捕捉題目中「臨時徵得素不相識」、「偶然結伴」與「險峻高山」等關鍵詞,切入「危險共同體」及「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界線爭議,並以此為分水嶺,依序檢驗不作為殺人罪及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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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與偶然結伴之山友 A 攀登險峻高山,是否因「危險共同體」或「危險前行為」而具保證人地位?此決定甲是否成立不作為殺人罪或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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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地位與不作為犯
💡 不作為犯成立需具保證人地位,其依據含法令、契約、前行為及危險共同體。
| 比較維度 | 刑法第 293 條 (無義務遺棄) | VS | 刑法第 294 條 (有義務遺棄) |
|---|---|---|---|
| 行為屬性 | 作為犯(須有移置行為) | — | 作為或不作為皆可 |
| 義務前提 | 無須特定救助義務 | — | 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救助義務 |
| 核心構成要件 | 積極使他人陷入無救助狀態 | — | 不履行保證人地位之救助責任 |
💬293條處罰積極遺棄行為,294條處罰違反特定救助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