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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07年 [調查工作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指揮抗爭群眾於立法院外進行抗爭。其中一位抗爭人員 A 試圖攀爬立法院外牆,不慎踩空摔落,頭部受創,經立法院警衛報警後,救護車立即前來。救護車到達現場後,卻被甲所在之宣傳車擋住。警方多次廣播請甲移動該宣傳車,但甲當時不知道有人受傷,也不知道傷勢嚴重,懷疑是警方想誘騙他們離開,因此,未試圖移動車輛,也沒呼籲群眾讓道,導致救護車必須改由立法院側門進入。A 雖經送醫,仍不治死亡。醫院方表示,救護人員被延誤近 5 分鐘的黃金救治時間。若能早 5 分鐘送醫,A 極可能存活。試論述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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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實例題,應先辨別行為人的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並確認其主觀要素。本題甲不知有人受傷,排除故意犯罪(殺人、遺棄)後,應將論述重心聚焦於『不作為過失致死罪』的三階層檢驗,特別是保證人地位(危險前行為、保護義務)的確立、假設因果關係的判定,以及客觀預見可能性(過失)的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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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消極不移車阻礙救護車通行導致 A 延誤送醫死亡,是否具備保證人地位與過失,從而構成不作為之過失致死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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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因果關係但是否不具備客觀歸責理論?
📝 不作為犯與保證人地位
💡 探討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假設因果關係及過失致死之認定。

🔗 不真正不作為犯之刑事責任審查流程

  1. 1 確認保證人地位 — 依刑法第15條確認是否有義務來源(如:危險前行為、指揮官地位)。
  2. ↓
  3. 2 判定不作為 — 具備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可能性,卻消極不作為。
  4. ↓
  5. 3 假設因果與歸責 — 判斷「若履行義務,結果是否幾近確定不發生」。
  6. ↓
  7. 4 主觀過失判定 — 是否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且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不真正不作為犯」與「真正不作為犯」(如第294條)之差異。
🧠 記憶技巧:不作為犯審查:保證人、能防止、不防止、等價性。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題目中『若早5分鐘送醫極可能存活』是為了建立假設因果關係;且常誤將消極不作為論以妨害公務罪。
不真正不作為犯 危險前行為 假設因果關係 妨害公務罪之強暴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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