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指揮抗爭群眾於立法院外進行抗爭。其中一位抗爭人員 A 試圖攀爬立法院外牆,不慎踩空摔落,頭部受創,經立法院警衛報警後,救護車立即前來。救護車到達現場後,卻被甲所在之宣傳車擋住。警方多次廣播請甲移動該宣傳車,但甲當時不知道有人受傷,也不知道傷勢嚴重,懷疑是警方想誘騙他們離開,因此,未試圖移動車輛,也沒呼籲群眾讓道,導致救護車必須改由立法院側門進入。A 雖經送醫,仍不治死亡。醫院方表示,救護人員被延誤近 5 分鐘的黃金救治時間。若能早 5 分鐘送醫,A 極可能存活。試論述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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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刑法過失致死罪之要件審查。首先應檢驗「因果關係」與「結果迴避可能性」(即若不延誤,是否極可能存活);其次,分析甲主觀上「不知有人受傷、懷疑警方誘騙」是否能免除其「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進而判斷其是否具備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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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未配合警方廣播移動宣傳車,導致救護車延誤救援致 A 死亡,是否具備過失犯之「結果迴避可能性」與「預見可能性」,進而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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