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指揮抗爭群眾於立法院外進行抗爭。其中一位抗爭人員 A 試圖攀爬立法院外牆,不慎踩空摔落,頭部受創,經立法院警衛報警後,救護車立即前來。救護車到達現場後,卻被甲所在之宣傳車擋住。警方多次廣播請甲移動該宣傳車,但甲當時不知道有人受傷,也不知道傷勢嚴重,懷疑是警方想誘騙他們離開,因此,未試圖移動車輛,也沒呼籲群眾讓道,導致救護車必須改由立法院側門進入。A 雖經送醫,仍不治死亡。醫院方表示,救護人員被延誤近 5 分鐘的黃金救治時間。若能早 5 分鐘送醫,A 極可能存活。試論述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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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群眾抗爭、阻擋救護車致死的案例,應直覺聯想「過失致死罪」。解題重點在於運用「客觀歸責理論」檢驗因果關係中的「結果迴避可能性」(若無阻擋行為是否極可能不發生死亡結果),並探討甲在「不知有人受傷」的抗爭情境下,對於死亡結果是否仍具備客觀預見可能性與注意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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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拒絕移動宣傳車阻擋救護車致 A 延誤就醫死亡,是否具備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甲主觀上不知有人受傷,是否具備過失致死罪之預見可能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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