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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男以狗繩牽著飼養多年的狼犬小黑至公園散步,途中遇到素有嫌隙的鄰居乙男,兩人為了平常的鄰居糾紛爭吵起來。因兩人越吵越兇,手勢激烈,致小黑誤以為乙要攻擊甲,小黑護主心切,遂掙脫甲手中的狗繩撲前攻擊乙。由於小黑力量龐大,甲無法操控繫住其之狗繩,故而無法阻止小黑攻擊乙。甲見小黑已經將乙撲倒在地並不斷撕咬,有可能將乙咬死,且若自己出面安撫小黑,可使小黑停止攻擊,但因兩人平常結怨已深,故放任小黑繼續攻擊乙。渾身鮮血的乙疼痛不已,厲聲揚言做鬼也不會放過甲,甲方驚覺事態嚴重,連忙令小黑停止攻擊,並至路邊撥打 119 召喚救護車。此時乙已經失血過多,若不送醫急救,必死無疑。惟在甲電召之救護車來之前,一旁圍觀的路人丙主動將乙送往醫院急救,乙經大量輸血後撿回一命。試問甲有何刑責?(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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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作為犯』與『準中止犯』之深層概念。首先應確立甲對其飼養之狼犬(危險源)具有監督之保證人地位;其次分析甲放任犬隻咬人且預見死亡結果,具備殺人之未必故意,構成不作為殺人未遂;最後檢視甲嗣後叫救護車,但被害人卻由路人送醫獲救,此『結果未發生非因行為人己力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之情形,應適用刑法第27條第1項後段『準中止犯』規定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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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放任其飼養之犬隻咬傷乙之行為,是否構成不純正不作為殺人未遂?又甲嗣後呼叫救護車,但乙實係由路人送醫而倖存,甲得否主張準中止犯減免其刑?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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