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指揮抗爭群眾於立法院外進行抗爭。其中一位抗爭人員 A 試圖攀爬立法院外牆,不慎踩空摔落,頭部受創,經立法院警衛報警後,救護車立即前來。救護車到達現場後,卻被甲所在之宣傳車擋住。警方多次廣播請甲移動該宣傳車,但甲當時不知道有人受傷,也不知道傷勢嚴重,懷疑是警方想誘騙他們離開,因此,未試圖移動車輛,也沒呼籲群眾讓道,導致救護車必須改由立法院側門進入。A 雖經送醫,仍不治死亡。醫院方表示,救護人員被延誤近 5 分鐘的黃金救治時間。若能早 5 分鐘送醫,A 極可能存活。試論述甲之刑事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刑法不作為犯的審查架構,重點在於保證人地位的確立以及「不作為因果關係」的認定。考生需先排除殺人故意,接著在過失致死罪的檢驗中,精準論述甲對宣傳車的「危險源監督義務」,並針對「極可能存活」運用『幾近確定說』與『風險降低理論(防果可能性升高理論)』進行學說與實務的對話與涵攝。